镇江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细则及奖补内容
2020-06-29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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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来了解下镇江市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内容细节:
镇江市为加强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管理,促进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效率,依据《镇江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公正立项、择优支持、科学管理、讲求实效”的原则。
依据《镇江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的支持范围与对象,市科技局负责编制镇江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年度项目指南,并提出项目申报要求。
镇江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相关细则:
1、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申报单位按成果转化资金的项目指南及申报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供相应的附件材料,报所在辖区科技局;市直属单位和驻镇单位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2、各辖区科技局依据项目申报的条件与要求,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严格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签署推荐意见后,由所在辖区科技局统一报市科技局。
3、 每个申报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项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已经立有省、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并且项目尚未结题验收的单位,不得再行申报成果转化资金项目。
4、 申报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 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书;
(二) 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 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五)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复印件)等;
(六) 可以说明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它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三章 立项审批
第九条 市科技局负责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对确认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咨询和实地考察论证。
第十条 在专家咨询、论证中,严格执行专家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并参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依据专家组的咨询论证意见,综合立项有关条件,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并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审定。对专家评审与论证意见中明确建议不予立项的项目,一律不予以研究。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向市**分管领导汇报并同意后,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共同下达立项批复。
第十二条 根据立项文件,市科技局与有关责任方签订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合同,市财政局按项目合同和实施进度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章 实施管理与验收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对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立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督查,及时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逐步实行聘请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作为项目监理,督促项目按进度实施,严格规范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
(二)根据项目及经费预算审定情况提出项目经费建议,并按项目合同及其进展情况,核拨项目年度经费;检查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审查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项目资金总体使用情况;
(三)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项目按合同实施,按要求总结报告项目总体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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